国内旅行险产品保障说明
来源:凤凰旅游攻略网 作者:凤凰旅游攻略网 发表时间:2014-1-14 16:20:17 浏览: 次
国内旅行险(含风险项目游)产品保障说明
一、保险对象
二、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3、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注: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九)、;
(十)、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不能提供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
(十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四、特别告知
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最高身故保额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为准: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不超过10万元,其他地区不超过5万元;
2、66周岁(含)-75周岁(含)之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以每人10万元为限;
3、76周岁及以上之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以每人5万元为限;